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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古桥保护管理办法

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07〕54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清县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古桥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德清县古桥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古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境范围内的古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古桥,是指建于1840年以前的一切现存古桥,或建于1840年至1949年间、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桥梁。


新中国成立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风格或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桥梁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古桥保护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德清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古桥保护及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古桥保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桥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与乡镇(开发区)、乡镇(开发区)与所属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古桥保护责任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桥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桥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县古桥保护工作,对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的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古桥保护专项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古桥保护。


        古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古桥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县古桥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桥、文物保护点古桥:


      (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古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按照级别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列入县级文物保护点古桥的修缮,必须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其组织或监督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经批准拆除的古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建立档案,并根据古桥价值分别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当设置标志碑或标志牌。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县古桥进行巡查,并根据古桥现存状况编制古桥保护规划或维修计划,提交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古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时,古桥所在乡镇(开发区)应立即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县航道管理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在主要航道上设置古桥保护警示标志或防护栏,尽量避免和减少因往来船舶撞击致古桥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古桥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古桥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古桥构件及在桥身上刻划、涂污等;


      (二)在桥身上凿孔、挂线、砌浆等;


      (三)在桥面及桥侧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等;(四)在古桥周围进行可能影响古桥安全的爆破;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古桥保护标志;    


       (六)其他损坏古桥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偷盗古桥构件,严禁非法买卖古桥或古桥构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尽到古桥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文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优强企业。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